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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原怀柔园林绿化局长贪污130万获刑12年

    北京原怀柔园林绿化局长贪污130万获刑12年

    曾任怀柔庙城镇党委书记、原怀柔区园林绿化局局长李树才,将主管公司的350万元资金划给其他公司,将其中的130万元侵吞。据了解,李树才以春节前为辖区企业及区直机关送礼为由划拨公款,其中部分钱款购买燕莎等购物卡送节礼。

      在法庭上,李树才否认指控,称自己没有贪污。《法制晚报》记者上午获悉,法院一审以贪污罪判处李树才有期徒刑12年。

      检方指控

      划拨主管单位350万

      侵吞130万

      49岁的李树才是北京市人,大学文化,北京市怀柔区园林绿化局原党委副书记、局长,2009年9月至2012年4月担任庙城镇党委书记,负责庙城镇党委全面工作。检方指控李树才的贪污行为就是发生在他担任庙城镇党委书记期间。

      法院审理查明,李树才于2010年至2011年担任北京市怀柔区庙城镇党委书记、北京聚源地工业技术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期间,利用主管北京聚源地工业技术开发有限公司财务审批的职务便利,将该单位350万元以企业发展扶持资金的名义划拨到北京亿鑫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并将其中130万元侵吞。

      2014年3月4日,李树才被查获归案。

      证人证言

      借春节前送礼 从企业转账350万

      原庙城镇财政科科长杨某的证言显示,北京聚源地工业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是庙城镇政府的直属公司,企业性质是国有,总经理和法定代表人是张某,公司收入有厂房租金和庙城镇政府的拨款。

      公司财务支出由张某和李树才两级审批,1万元以下由张某审批,1万元以上由李树才和张某两人签字。亿鑫砖厂是聚源地公司的下属公司。

      2011年春节前,李树才和其商量,春节由镇政府出钱给区直机关的正副职领导及大企业送礼慰问,其提出走访企业需要大约100万元。李树才称,走访区直机关需要100万元。

      杨某还提出,公司账上还有160万元借条,90万是李树才借的,李树才出具了借条,70万元是他借的。他用其中的20万给李树才买了两把扇子,剩下的50万元用于2011年春节走访企业负责人用了。

      李树才遂决定从聚源地公司账上向亿鑫砖厂支付350万元,再由亿鑫砖厂转回160万元用于归还借款,剩余的190万元用于走访。

      杨某说,他将支出350万元的事情告诉总经理张某,张某让其先从亿鑫砖厂取60万元现金,再从这350万元中归还。经张某和李树才签字审批后,聚源地公司以企业发展资金的名义向亿鑫砖厂账户支付350万元。到账后,其中的190万元提取了现金,160万元转回聚源地公司,杨某将借条撕掉后,账就平了。

      190万现金分两次送到领导办公室

      那么提取的190万元现金都怎么花了?

      杨某说,190万分成两笔,杨某将装有60万元现金的北京农村商业银行手提袋放在李树才的办公室里,并向李树才汇报了此事。这60万元被李树才和杨某用于走访企业和发放介绍人奖金了。

      另外的130万元装在一个蛇皮袋中,杨某和出纳乔某抬着袋子,将钱送到李树才的办公室,两人将袋子放在办公桌旁边的地上,李树才让乔某出去后问其钱款数额,他回答是从亿鑫砖厂取回来的130万元。

      杨某说,他当时虽然没有打开袋子,但知道里面是一捆一捆的现金。李树才之后没提起过该笔款项去处。而这130万元,则由亿鑫砖厂用于修建沙场和报装变压器的假协议平账了。

      庭上自辩

      否认指控 辩护人申请证人出庭被驳

      在庭审中,李树才对指控提出异议,他称自己并未实施贪污行为。

      李树才的辩护人则提出,没有证据证明涉案130万元的款项为“公共财产”;没有证据证明涉案130万元的取现过程,涉案130万元的去向没有查明;在案证人证言均存在前后矛盾的情况,本案没有被告人的有罪供述,且不能排除他人共同侵吞130万元的可能,因此不能认定李树才有罪。

      其辩护人向法庭提交材料,证明李树才在职期间为庙城镇、琉璃庙镇地区创造了巨大经济效益,李树才贪污130万元不合常理。同时申请调取李树才的工作笔记本,拟确定李树才在案发当日是否在庙城镇政府办公楼工作。

      在法庭上,李树才的辩护人向法庭申请杨某等3名关键证人出庭作证,法庭经核实三证人的证言后认为,证人证言前后对案件细节表述虽然有不一致之处,但结合本案书证,能够认定李树才利用对聚源地公司财务审批的职权,将350万元以企业发展资金的名义转入亿鑫砖厂,并通过杨某等人将该款取现。

      杨某和乔某多次证言均证明,其二人将涉案的130万元现金交给李树才,李树才在亿鑫砖厂出具的收据上的签字亦表明李树才对该款已实际支付给亿鑫砖厂,且聚源地公司已收据入账的事实具有明确认知。

      根据现有证据能够认定李树才将130万元公款侵吞的案件事实,故法院对该申请予以驳回。

      法院判决

      构成贪污罪 一审被判12年

      法院审理认为,在案证人杨某等人的证言均证明,杨某和出纳乔某将130万元现金取走并送至李树才的办公室,且两人对钱款的重量、包装特征、钱款放置位置等细节均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证明李树才侵吞130万元的事实。对于该款去向,系李树才对涉案赃款的处分行为,并不影响李树才贪污罪的构成。法院因此未采纳辩护人的意见。

      法院认为,李树才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

      最终法院一审以贪污罪,判处李树才有期徒刑12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35元;并责令李树才退赔130万元,发还北京聚源地工业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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